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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10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2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院 112 年度聲字第 68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7 條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