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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1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15 號聲 請 人 謝孟軒

王猶倫李承燁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朱家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及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其判決理由所稱聲請人等有航行至「法定界線」之認定,實際上並無「法定界線」之法律明文依據或具體內容,就如何該當「法定界線」之理由已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未具說理之判決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