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2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27 號聲 請 人 蘇荃煌上列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為書面告誡處分及決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 4 條第 5 項,使聲請人不得對依同條第 2 項之書面告誡及上級警察機關維持核發書面告誡之決定尋求司法救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16、22 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訴願權及自由權。另跟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下稱系爭規定)建置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資訊自主決定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跟騷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案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