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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2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28 號聲 請 人 楊立宇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黃○○(真實姓名詳卷)提起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之告訴,經檢察官以告訴逾期為由不起訴處分。聲請人為此陳情,經宜蘭地檢署中華民國 113年 4 月 2 日宜檢智玄 113 調 2 字第 1139006848 號函,以承辦檢察官無失職或執法不當為由,函覆已予簽結,宜蘭地檢署未積極偵查,有違憲疑義,爰請求憲法法庭詳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之宜蘭地檢署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憲法審查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