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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1 號聲 請 人 楊浚瑋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不得提報假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