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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2 號聲 請 人 張家偉送達代收人 阮湘婷上列聲請人為獎懲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3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8 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