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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8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訴易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起訴,逕為裁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1 號裁定、112 年審裁字第 1556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駁回,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且其情形屬不可補正。是本件聲請與上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