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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0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05 號聲 請 人 王智富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2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之,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