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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6 號聲 請 人 蕭國陽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自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追訴權時效完成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