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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8 號聲 請 人 顏旭懋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蔡玉燕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32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原審維持聲請人無期徒刑並無違誤駁回聲請人上訴,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侵害聲請人之自由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重訴字第

2 號、上訴字第 364 號、第 3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