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44 號聲 請 人 朱家明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張乃其 律師鄭勵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 核定上訴利益,逕以 110 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之租金差額計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 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因案件實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事件,惟系爭裁定卻與其他判決為相異之處理,顯與憲法第 7 條所揭櫫訴訟平等權意旨相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主張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