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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4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46 號聲 請 人 楊境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17 號、第 1188 號、第 1304 號、109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合併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 108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定,聲請釋憲等語。查聲請人對系爭合併判決、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屬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系爭合併判決宣告處有期徒刑 17 年 10 月及系爭判決宣告處有期徒刑 10年 6 月,本得依法提起上訴,然因聲請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