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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0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智股法官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聲請羈押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113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法院合理之準備時間及排除法院受理時間為「夜間」之情形,而一律適用,牴觸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新竹地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製作押票,為該案被告應予羈押之決定,即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該案件業經審結,已非聲請人所審理之案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