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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1 號聲 請 人 王吳麗香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要求人民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民地開發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仍須具備「實際使用或自住」之要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乃針對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原民地開發辦法第 17 條規定,係依 108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仍須有實際使用或自住之事實,始得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採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