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2 號聲 請 人 吳崧麒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39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係於 111 年 9 月 14 日作成,並已完成送達,而聲請人遲至 113 年 5 月 9 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又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故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