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0 號聲 請 人 林清貴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 律師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284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未經調查證據及未敘明理由、處罰過廣等情事,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