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3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9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