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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4 號聲 請 人 夏中興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82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亦為憲訴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8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國防部之報紙公告不得執為聲請憲法審查依據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案聲請,係屬不當部分,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依首揭規定應不受理。

三、另聲請意旨以系爭裁定未論及聲請人就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 309 號再審裁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已有嚴重疏漏,且關於此裁定部分之憲法審查聲請並未逾期為由,請求重審該案部分,苟其意在表達對系爭裁定不服所為之指摘,非法所許,已詳述如上。苟其意在聲請補充判決,惟聲請人於系爭裁定案件聲請書,既未於聲明欄內載明聲請憲法審查之裁判、法規範等標的為何,且綜觀其全篇聲請意旨,亦僅於表達其個人對法院諸多裁判之意見時,敘及該再審裁定,然並無一語言及對該再審裁定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是系爭裁定難認有何脫漏,其聲請請求補充裁判,尚屬無據。

四、是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