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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6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66 號聲 請 人 徐國書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

113 年度憲民字第 503 號)於憲法法庭繫屬中,若不作成暫時停止吊扣駕照措施之強制執行處分,對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聲請之上開憲法審查案件,早於 113 年 7 月

29 日即經憲法法庭以 113 年審裁字第 552 號裁定諭知不受理。聲請人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