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72 號聲 請 人 鍾佳磬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