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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7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77 號聲 請 人 邱士哲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上字第 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 47 條(下稱系爭規則)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相牴觸,有違反憲法第 172 條之疑義,惟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0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僅針對部分說明未違反宗教自由,爰聲請憲法法庭重新查明法律與命令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系爭裁定以系爭規則係工作規則,尚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且未具體敘明裁判或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提出聲請,經本庭 113年審裁字第 538 號裁定以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再予不受理,先予敘明。

四、本次聲請意旨猶徒憑主觀之見解,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仍屬對系爭裁定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