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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83 號聲 請 人 郭川維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59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單純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