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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8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2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2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且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並就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等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