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94 號聲 請 人 張凱翔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小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同院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國小字第 3 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侵害其憲法第 16 條之訴訟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