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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97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緊急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緊家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後,提起抗告,亦經同院 113 年度緊家護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認系爭裁定一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聲請緊急保護令者僅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為之,致聲請人無從聲請緊急保護令,均顯與憲法第 8 條第 4 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追究之規定有違。嗣聲請人聲請提審,經同院 113 年度家提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應受違憲宣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已提起再抗告,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又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遭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