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99 號聲 請 人 饒秀美上列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95 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 243 號裁定、113 年審裁字第 96 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 445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等,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