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0 號聲 請 人 姜世義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向新北地院提請救濟,現由法官審理中,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