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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3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37 條,違反憲法第 22條保障隱私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 111 年 10月 16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 113 年 1 月 12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