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5 號聲 請 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萬遠上列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2755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同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說明何以不採納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亦未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146 號解釋及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再審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