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2 號聲 請 人 尹章華上列聲請人為告發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發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自字第 26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58 條之 3 第 2 項(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聲請人被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應如何提起救濟之爭執,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