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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4 號聲 請 人 陳旭騰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2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所言,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以及系爭規定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等詞,並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