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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5 號聲 請 人 王韻嵐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交上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嗣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89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