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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6 號聲 請 人 劉明憲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45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惟其聲請書於

113 年 4 月 2 日送達至憲法法庭。是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均與上開法定聲請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