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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2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7 號聲 請 人 曾香萍上列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