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29 號聲 請 人 林敏福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再字第 8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