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30 號聲 請 人 王秋閔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613 號、第 619 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 113 年 6 月 7 日始持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不變期間。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