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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34 號聲 請 人 柯牧青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46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45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原因案件犯罪事實未詳加調查,未賦予聲請人供出毒品來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機會,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慮,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587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經系爭裁定以再審之聲請無理由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關於通常救濟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至關於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抗告,系爭裁定即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