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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4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2 號聲 請 人 張資陞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監簡上字第 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刑法第 77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第 1 項人身自由權限原則、第 16 條人民享有訴訟救濟之權利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即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