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3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6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或第 27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前開二規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稱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