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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該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