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4 號聲 請 人 古世舜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再易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