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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9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6 號聲 請 人 陳旭騰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08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自承確定終局判決於 112 年 10 月 20 日收受,惟聲請人遲至 113 年 8 月 15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