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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0 號聲 請 人 夏皆發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108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所持「購入等於販賣毒品既遂」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54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向本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前經本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82 號及第 1317 號裁定,皆以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符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以一致決不受理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次聲請,聲請人仍持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以前作成並送達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