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04 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嘉煜吳嘉豪吳建成吳梁秀英吳彥緯吳瑞婷吳美華上列聲請人認為請求分割遺產等及其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1206 號、第1207 號及第 1208 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未針對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將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適用於公布前所發生之錯誤,予以廢棄發回,有違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第 525 號解釋之意旨、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已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13 年 8 月 10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 6 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