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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0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07 號聲 請 人 陳信安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9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13 年度簡字第 2141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就兌幣機究屬刑法第

339 條之 1 所稱「付費設備」或同法第 339 條之 2 所稱「自動付款設備」之見解,不盡相同,乃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惟已於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撤回上訴;另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