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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26 號聲 請 人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客觀證據並濫用心證,遽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因該事件歷審審判程序筆錄與實際訊問事實不相符,聲請人分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遭同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 113 年度聲字第 8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俱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並牴觸憲法第 80 條依法審判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一業於中華民國(下同) 112 年 12 月 4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 113 年 9 月 3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

(二)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客觀證據並濫用心證、確定終局裁定二未准其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