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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3 號聲 請 人 丁國榮送達代收人 丁吳素碧上列聲請人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條財產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依法計算其勞保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應以加保期間或申請時為計算基準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