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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35 號聲 請 人 謝秉舟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72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敘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501 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 113 年度簡抗字第 6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之違憲理由,且其所為聲請未逾越法定期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7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