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 號聲 請 人 劉玉芬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就證人所述前後矛盾情形,未合法調查以認定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法定原則,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系爭判決一係就聲請人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撤銷第一審判決就該部分所為之無罪諭知,並改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證據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之事項予以爭執,即逕謂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