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1 號聲 請 人 蘇荃煌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案聲請人之同意,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此部分有同意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